2019-09-18 閱讀次數: 2848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穩崗力度,保持就業局勢總體穩定,近日,張家港出臺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符合條件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申報“企業穩崗返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2018年度按3.8%確定);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和“僵尸企業”名單。
如果還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受宏觀經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連續6個月虧損(24個月內,連續6個月虧損)或2018年自然年度內受宏觀經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虧損超過8個月(2018年一個年度內,累計8個月虧損),或2019年自然年度內受宏觀經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虧損超過8個月(2019年一個年度內,累計8個月虧損);2019年以來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裁員率低于3.8%);拿到返還后6個月內不裁員或少裁員(裁員率低于3.8%);穩定就業崗位措施要通過民主程序與工會組織等協商制定。“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標準:2018年度本市月均失業保險金水平(1339.54元)×6×2018年企業月均參保人數。
穩崗返還的資金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支出。市人社局提醒:“企業穩崗返還”申報截止期為2019年12月31日。“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申報截止期為2019年12月31日。對于2019年12月達到“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申請條件的企業,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進行補申報。企業向所在地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逾期未申報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