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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hr必備常識2

                      2019-09-19 閱讀次數: 1121

                            11、采用“錄音錄象”方式創制、保留的證據,法院是否采信,企業內部OA系統或ERP系統上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答:錄音錄像的證據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獲得授權(貌似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內部電子系統資料無法作為證據。

                        12、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雙倍工資,員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賠經濟補償?對于雙倍工資差額,能否追加25%、或100%的賠償金?

                        答:不能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賠經濟補償,因為沒有法律依據。雙倍工資差額是懲罰性質的處罰,沒有25%、100%的賠償金。

                        13、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到底是基本工資還是工資總額,具體包括哪些工資結構項目?

                        答:雙倍工資只是包括固定發放的工資,不包括提成和考核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14、未簽訂勞動合同滿1年,第2年開始是否仍需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答:未簽合同超過1年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15、補簽或倒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仍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操作時要注意哪些技巧?

                        答:補簽或倒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能證明是補簽或倒簽的,無需支付雙倍工資,操作時注意簽約時間的書寫。

                        16、企業是否需要與法人代表、董事長、專職股東簽訂勞動合同,不簽有何風險?

                        答: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不需要簽訂合同,專職股東如果如果在公司擔任職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17、如果勞動者借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答:用人單位可以固定勞動者借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合同的證據(有時間),這樣之后未簽合同的風險由勞動者承擔。

                        18、入職后第25天簽訂合同有無風險,什么時候為最佳時間,簽署勞動合同?

                        答:一個月之內簽訂合同就可以,第25天簽訂沒有風險,最好是快到1個月時簽訂。

                        1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如果因為公司單方無故違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20、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到底有無效力,存在哪些風險?與新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在試用期間難以解雇新員工?

                        答:一、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沒有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與新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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