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閱讀次數: 1048
21、企業高層決定延長新員工的試用期,有哪些風險?HR人員該如何辦理相關手續,才能避免法律風險?
答:一、延長試用期的風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接受勞動行政部門批評并改正;已經履行的,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超過試用期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HR相關人員需要做的:首先要完善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些難以在短時間內確認轉正與否的崗位適當簽訂較長時間(三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控制在六個月以內;其次,完善新員工轉正考核管理,及時跟蹤新員工工作的勝任力及崗位符合性,提前與部門負責人確認轉正與否;最后,告之高層違反試用期規定可能發生的風險,建議從崗位關鍵能力要求出發,重新考察新員工是否繼續留用,如果留用辦理轉正手續,否則,辦理辭退。
22、勞動者離職后再次入職,企業與其約定試用期,是否構成非法約定試用期?
答:構成非法約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3、試用期滿后,辭退員工,到底要不要賠償 ?試用期最后1天辭退員工,企業賠償的概率非常高,企業該如何完善試用期的解雇流程,才避免案件敗訴?
答:一、試用期滿后辭退,如果單位無過錯的,不用賠償;如果員工無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完善新員工管理制度,首先在試用期開始時就應由上級領導負責新員工的工作安排、輔導、考核;其次應在試用期結束前半個月內,通過工作業績及相關工作表現決定是否轉正、辭退及延長試用,并反饋給HR部門,相關考核表格應有員工本人和部門領導的簽字;最后HR相關負責人跟蹤新員工的試用情況,并提前5天完成轉正考核的審批流程。
24、企業設定員工試用期間的工作目標或任務,但是試用期未滿就辭退員工,由此引起的爭議60%都是企業敗訴,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怎樣規避風險?
答:這個問題上面的答復中有提到過。主要是工作目標考核沒有量化,或沒有真正做到客觀評價,也沒有員工簽字認可的相關記錄,出現糾紛時,企業沒有憑據證明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所以會敗訴。完善試用期考核流程。
25、試用期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勞動者是否存在風險,該如何化解?
答:一般企業都會以這個為由解雇勞動者,存在風險。一是要完善日常考核,一定要有書面記錄,并有員工簽字認可;二是可以與員工友好協商,安撫員工情緒,最后由員工自己提出離職,避免風險。
26、“不符合崗位條件、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合格”到底怎樣表述,才避免企業解雇員工時引發法律風險?
答:如何表述不是重點,關鍵是程序合法,考核專業客觀,輔導及時,以人為本。
27、企業以“不符合崗位條件、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合格”解雇勞動者引發爭議,企業該提供哪些證據,才確保立于不敗之地?
答:提供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工作業績證明、考核結果相關憑證,及培訓輔導證明,切記,該讓員工知曉的事,一定要有員工的簽字,不防君子防小人。
28、《試用期辭退通知書》,如果表述不當,很可能成為勞動者主張非法解雇的有力反證,那么企業該如何書寫,才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風險?
答:客觀評價,不帶感情抨擊,只從崗位出發進行工作評價。
29、試用期滿,企業給員工加工資,很可能反過來被認定試用期不足額支付工資,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中怎樣做才避免敗訴?
答:試用之前的錄用通知書上明確試用期工資及轉正工資,轉正考核時上級寫明表現優秀,特提高原定轉正工資,并由員工本人簽字。
補充一下,關鍵是新員工的錄用、培訓、考核、轉正、辭退等一系列流程要根據企業的情況制訂,一方面考慮企業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從員工弱勢群體出發,為員工著想,不要無故克扣、為難員工,盡量和諧。有句話說的好:沒有不好的士兵,只有帶不好兵的將軍。還要關注企業管理層的管理能力,不能光“管”,更重要的是如何去“理”。
30、績效目標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為衡量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企業該怎樣設定績效目標,才能作為衡量標準?
答:績效目標的設定應該符合SMART原則,Specific-具體的(有明確的任務和輸出);Measurable-可衡量的(有清晰的衡量標準);Attainable-可達到的(通過個人努力,目標是可以達成的);Realistic-現實的(可以證明和觀察的);Time-bound-有時間限制的(有明確的時間要求)。至于合法性,最主要是符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這兒不詳說了,后面涉及到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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