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9 閱讀次數: 710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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