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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城市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實施辦法

                      2020-03-19 閱讀次數: 2116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鹽南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稅務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20〕1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緩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保持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5號)、市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二十條政策意見》(鹽政發〔2020〕13號)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和各縣(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結余及備付能力情況,現就鹽城市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事項,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一、緩繳月份。市區所有企業可緩繳2020年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各縣(市)根據當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備付能力自行確定。

                      二、補繳期限。補繳期限為3個月,即2020年2月份的社保費在5月份繳納。特別困難的按規定經批準緩繳期限可延長至6個月。

                      三、具體流程。人社部門撤回已經向稅務部門傳送的2020年2月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征繳計劃。人社部門在傳送2020年5月份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時,一并傳送2020年2月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征繳計劃。如企業已經繳納了2020年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可調整在3月份緩繳。

                      四、政策支持。企業應繼續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緩繳期間,用人單位仍應依法代扣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內,職工辦理退休、解除勞動關系、關系轉移手續以及結算死亡、工傷等一次性發放待遇的,企業應補齊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企業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職工個人權益按應繳費所屬期進行確認,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該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一并遵照執行。

                      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 鹽城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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