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5 閱讀次數: 2274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各勞務派遣單位:
為規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省人社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發〔2013〕33號)要求,現將《合肥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辦法(試行)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省人社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發〔2013〕33號)精神,為了規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化流程、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行政許可
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按受理、核查、審定、發證程序進行,統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局服務窗口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一)受理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行政審批處駐市政務服務中心服務窗口。
受理條件:申請人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備相應條件,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申請單位蓋章”處所蓋印章的字跡應清楚;擬新開設勞務派遣單位的不需蓋章,只需填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并在企業名稱后面加上“(預先核準)”;在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劃“√”;“企業名稱”應與印章上的名稱完全一致;“組織機構代碼”、“工商注冊號”和“工商注冊日期”應填寫完整、清楚;“注冊資金”的單位為萬元;“經營范圍”應填寫“勞務派遣”;“注冊地區”應按“XX省XX市XX縣(區)”填寫;“郵政編碼”應填寫申請單位辦公所在地的郵政編碼,便于日后有關文書的郵寄送達;“經營地址”應填寫申請單位辦公所在地的詳細地址,按照“XX縣(區)XX街道XX號”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應填寫現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該“姓名”應與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書》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證號碼”應填寫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證號碼(18位數字);申請單位留下的“聯系電話”、“聯系傳真”和“電子郵箱”應是申請單位經辦人員的常用電話(手機)、傳真和郵箱;“申請事由”按以下幾種情形填寫:申請前已經開展了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單位,填寫“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前未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單位,填寫“擬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填寫“新開辦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員應是經辦人員;“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機構核驗完申請表并確認無誤后再填,或在補正補齊申請材料后再填。
2.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①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同時在復印件上注明當年度的工商年檢辦理情況;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3.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若核驗后原件需退回申請單位,則提交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4.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①已取得營業執照且開業一年以上的申請單位,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后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②已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的原件及驗資報告的復印件。
5.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①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產,應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房產證復印件;②申請單位的辦分用房如果是有償租賃的,應提供“租賃協議”的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租賃協議”復印件,租期應在一年以上;③如果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是上級有關部門(單位)或關聯單位無償提供使用的,則應提供有關部門(單位)的相關證明文件和房產證明。
6.辦公設施設備清單:原則上應提供所有設施設備的清單;對同一設施設備多于10臺(套)的,只需提供10臺(套)的清單。“辦公設施設備清單”應加蓋申請單位的印章。
7.管理系統清單:“信息管理系統”應是用于勞務派遣業務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是勞務派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也可以是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信息管理系統,或者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信息管理系統,或者勞務派遣人員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申請單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統清單上應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統的具體名稱。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統清單上應加蓋申請單位的印章。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此處“身份證明”包括兩個材料,一是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應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定代表人證書》。新開辦單位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
9.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應當有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及錄用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規定)、勞動報酬(應當有“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的規定,并有工資支付時間和支付形式、無工作期間待遇等方面的規定)、社會保險(應當有“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種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規定)、工作時間(應當有工時制度及加班工資支付等方面的規定)、休息休假(應當有帶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關待遇等方面的規定)、勞動紀律(應當有員工行為規范、違紀行為的界定與處理等方面的規定)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單個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蓋以上內容的綜合性管理制度。
10.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協議中應有派遣崗位和工作地點、派遣人員數量和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報酬(即“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例與支付方式、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和違反協議的責任等方面的約定。
受理程序:
1.受理人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能夠當場改正的,經申請人當場改正后,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4.受理人對申請人情況登記造冊并做好移送核查工作。
(二)核查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行政審批處、調解仲裁管理處。
核查內容: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齊全、規范、真實、有效。四個必備條件是: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核查程序:
1.核查人員兩名以上同時到現場或有關部門,按照核查內容對受理人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確認其真實性;
2.核查人員在完成核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建議準予行政許可”的核查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提出“建議不予行政許可”的核查意見,同時注明理由,并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 “核查意見”欄內簽名,再將申請材料送處負責人復查;
3.處負責人按核查內容對核查意見進行復查,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復查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的復查意見;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再報局分管領導審定。
(三)審定
責任人:市人社局分管負責人。
審定內容:同核查內容。
審定程序:局分管負責人按照審定內容對復查意見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表》“審定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的審定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審定意見;然后退送駐市政務服務中心服務窗口。
(四)發證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服務窗口
發放程序:
1.市人社局行政審批處駐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根據局分管領導審定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2.市人社局行政審批處駐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按格式要求制作《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申請變更、延續
1.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變更、延續,程序同申請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2.勞務派遣單位因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均可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對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3.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并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經審定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書面:(1)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監督檢查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
檢查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負責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應如實報告下列事項并加蓋單位印章:
1.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3.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6.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7.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四、注銷行政許可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
注銷情形:
(一)勞務派遣單位向申請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在核實有關情況后辦理注銷手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2.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撤銷行政許可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監察室、調解仲裁管理處。
撤銷情形:組織和個人對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的舉報,由市人社局監察室負責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提請或責令由調解仲裁管理處作出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1.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六、材料存檔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
存檔要求:將申請材料、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文字材料、勞務派遣單位經營情況、行政處罰等按要求歸檔保存,同時,建立勞務派遣單位臺帳,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七、許可情況公布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調解仲裁管理處、宣教室
公布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和每年一次至少在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八、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