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閱讀次數: 872
日前,《襄陽市工程建設領域推行第三方擔保代替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暫行辦法》正式出臺。該辦法著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制度保障,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創新規范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三種擔保方式,在減少企業現金支出的同時,實現農民工欠薪墊付功能,實現“保支”與“惠企”雙利好。
明確工資保證金繳存形式。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時,可以選擇現金形式繳存,也可合法選擇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及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代替繳存。
明確第三方擔保的經辦主體。一是申請(投保)人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二是保證(保險)人為可在本地經辦相關業務的銀行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工程擔保公司;三是實際受益人(被保險人)為工程建設項目招用的農民工。
明確保函(保單)核心要件。第三方所出具的保函(保單)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即時賠付性質的保險保單;二是明確索賠的單據為證明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三是自開立之日起生效,保證(保險)期間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設項目竣工(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止。
明確經辦流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第三方擔保申請書—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核—施工總承包單位向第三方擔保機構申請開立—第三方擔保機構出具保函(保單)—銀行保函正本、加蓋單位公章和保險機構業務承保章的保險單復印件、保函正本及工程擔保公司書面保證等擔保材料交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形式審核—視為已依法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明確啟用條件。工程建設項目在保函或保險有效期內,經人社部門和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存在本辦法規定七類情形之一的,且未在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啟用第三方擔保,向銀行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工程擔保公司申請索賠墊付農民工工資。
明確置換方式。對已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在確保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可控前提下,可以第三方擔保的形式逐步有序置換現有工資保證金專戶余額,進一步釋放企業資金流動性。
江蘇某建筑公司承建襄陽一項目,受疫情影響,該公司在融資和資金周轉方面面臨著一些現實困難。按照以往襄陽市有關規定,該公司需向人社部門繳存200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現在按照新辦法,該公司通過選擇商業保險的形式,減少現金支出200萬元。辦法出臺以來,已有16家企業采取銀行保函、商業保險等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2712萬元,減輕企業現金流動壓力和融資成本,助推企業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