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閱讀次數: 1147
小編分享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扣繳個人所得稅是錯誤的。其理由是,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果沒有超過所在地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就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鏈接:何為經濟性裁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四種情形裁減員工20人以上的,屬于經濟性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有特殊的程序性要求,公司應該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將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才能裁員。這提前說明的30天不能用支付1個月工資來替代,期間應該履行勞動權利義務,但公司可以放棄要求員工履行義務。
裁減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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