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7 閱讀次數: 3162
《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2月30日省長李國英簽發省人民政府令第300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施行。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規定》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中央健全依法決策機制部署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健全依法決策機制作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2019年4月,國務院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各省(區、市)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具體制度。
二是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積極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決策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公眾參與實效不明顯、專家論證質量不夠高、決策風險防范有待加強、公平競爭審查缺少法律法規依據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質量和效率的提升,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
三是推進我省決策程序制度建設法制化的題中之義。近年來,我省積極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相關制度建設,省政府相繼出臺了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一系列制度規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解決突出問題的實踐中也積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相關制度成果和實踐經驗法制化,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規定》的起草過程
2020年4月,《規定》被列為省政府《2020年規章制定計劃》5件“實施類項目”之一,由省司法廳負責起草。省司法廳為此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開展書面調研,梳理立法需求,聽取省政協委員立法建議,并委托安徽財經大學和馬鞍山市司法局分別起草文稿。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召開了部門征求意見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并赴滁州、明光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充分了解基層立法需求。經反復研究,形成了《規定(草案)》。經省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李國英省長于2020年12月30日簽署省人民政府令第300號公布了《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1章、54條,結合我省實際就落實《條例》進行了30余處細化或補充。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一是明確應當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民意調查的決策事項,二是細化公開征求意見的渠道和途徑,三是補充規定遴選聽證參加人的具體方式,四是完善公眾意見處理方法,建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二是提高專家論證質量。設定了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入庫專家、專業機構的基本條件,細化提出了參與論證的專家數量。對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并探索建立專家論證意見反饋機制。(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是拓寬風險評估事項范圍。將制定或調整事關公共利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等事項,明確納入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事項范圍,以有效防范決策風險,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四條)
四是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補充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事項、審查方式和審查內容以及審查結果的處理等,將公平競爭審查的實踐經驗法制化。(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五是建立決策容錯機制。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及我省實施意見,借鑒上海市做法,對按照規定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或者減輕相關責任。(第五十二條)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市、縣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做好媒體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省司法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多渠道深入宣傳、解讀;二是指導各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清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規定,做好本地區、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規定的立改廢工作;三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設。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