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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繳納員工社保!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

                      2021-04-08 閱讀次數: 1711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勞動者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工作10多年未繳納社保

                      謝某于2006年6月入職淮安一家木業公司,崗位為噴膠。入職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2019年1月至3月,謝某的工資未發放。

                      謝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公司郵寄了《告知函》,內容為:“我于2006年到貴單位工作,因貴公司違反勞動法規,一直未替我繳納社會保險、拖延支付工資,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申請解除勞動關系。”

                      隨后,謝某申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于是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因木業公司存在未交社會保險、拖欠工資,謝某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謝某經濟補償金。謝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因公司未為謝某繳納失業保險,導致其無法領取失業金,應賠償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勞動者可主動解除合同并獲經濟補償

                      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權,包括須告知的即時解除權與無須告知的即時解除權。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六種情形,屬于須告知的單方即時解除權。

                      須告知的即時解除權的行使要件為:一是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情形之一,二是勞動者需告知用人單位。至于告知方式,《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實踐中,勞動者可采取書面告知方式,固定好證據。本案中,謝某向公司郵寄的《告知函》就是在履行告知程序,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

                      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由單位承擔

                      本案中,謝某單方即時解除權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導致勞動合同效力提前消滅;二是對勞動者而言,隨著勞動合同的解除,產生經濟補償金請求權以及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1、 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本案中,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已有仲裁前置程序了,謝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而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

                      本案中,謝某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原因是公司未為其足額繳納社保等,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規定。

                      3、 失業保險金標準

                      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4、 失業保險金期限

                      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參照2010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四章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不以勞動者失業狀態持續為前提,應裁決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納失業保險期間導致勞動者所能夠享受的最長失業保險金期間。

                      本案中,謝某應繳未繳納失業保險期間為10年以上,從而謝某所能夠享受的最長失業保險金期間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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