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閱讀次數: 706
《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實施意見的通知》主要修改內容
(一)調整外來人員醫保退休前提要件表述
廈門市從2002年起就實現社會保險統一征繳,對于外來人員在本市辦理退休,養老、醫保均要求在廈實際繳費滿10年,辦理退休要件兩險基本重合。但自2021年1月1日起,辦理養老退休的前提要件將統一放寬至本省戶籍人員或退休前在省內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的人員。這一變化將直接導致部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領取養老退休待遇的外來人員,其在廈門繳交醫療保險不滿10年,甚至只須繳納1個月的醫療保險費,就可在廈門市申領醫保退休待遇,這與其在本市承擔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責任極不相稱,對本市其他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來講也不公平。
鑒于此,對外來人員在本市申辦退休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將不再采用原來“領取本市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表述,而是直接將“退休前在廈實際繳納職工醫保滿10年”作為醫保退休前提要件。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實際繳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外籍人員,才可在本市申報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只是表述修改,實質內涵并未改變,也未增設新要求。
(二)進一步明確“其他經批準退休人員”對象
原《實施意見》規定可申報確認廈門市醫保退休待遇對象“其他經批準退休,領取本市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實際是指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以及“海納百川”等人才計劃認定的高層次人才。近期,市委組織部正式出臺《廈門市高層次人才優惠政策暫行辦法》(廈委組〔2020〕77號),明確適用對象為“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醫保規定相應予以明確。
(三)嚴格要求不足年限一次性補足
根據福建省《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41號)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的,應一次性補足后,方可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養老保險現要求所有達到退休年齡但實際繳費年限不足的參保人員,不論戶籍,都必須按月繳交至15年方可申領退休金。考慮到有效防范超齡人員來廈投機參保,套取醫保待遇的風險,提升基金安全性,同時與“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實際繳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前提要件相匹配,此次廈門市明確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醫保費用。
因此,今后廈門市醫保將嚴格按照閩人社文〔2013〕41號規定,對于繳費年限不足的參保人員,必須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允許以在職職工身份繼續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補繳基數標準改為全省社平工資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9〕29號)、《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職工醫保繳費上下限基數的通知》(閩醫保〔2019〕33號),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全省統一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由各地市的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