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閱讀次數: 859
廈門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根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關于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09〕29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異地轉入年限。參保人員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應向本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接續手續。辦理后其在異地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視同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在各地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福建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年限。在本市按外來從業人員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在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時,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認定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1.補繳統籌差額。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歷年繳費基數(外來從業人員當年工資繳費口徑),補繳外來從業人員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差額后,按外來從業人員標準繳費的年限,視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2.繳費年限折算。按外來從業人員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每二個月折算為一個月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余下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
(四)重復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同時在本市和異地重復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異地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本市后,可與本市個人賬戶資金合并計算,但重復繳費的年限不得累加計算。
(五)其他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在本市及異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以及非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繳費的年限,暫不作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享受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認定
(一)屬于下列對象的人員,可在本市申報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
1.本市戶籍人員;
2.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實際繳納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外籍人員;
3.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福建省規定參加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或福建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省、部屬駐廈用人單位參保人員;
4.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
5.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二)可在本市申報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在本市實際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0年;
2.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在申報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時,本市實際繳費不足10年的或累計繳費年限不足的,應一次性補足。補繳標準以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補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按規定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后,從補繳到賬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未及時申報。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及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未及時申報或未確認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確認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其它
(一)符合國家規定在本市辦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屬駐廈用人單位辦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時為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規定遞減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遞減后的繳費年限標準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二)1998年7月前人事行政關系或勞動關系隸屬于本市的參保人員,自1998年7月起連續繳費至2003年12月的,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三)成建制轉移單位的退休人員隨在職人員一并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用繳費;其轉入時的在職人員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四)已離境定居的人員,若原具有我市戶籍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視同本市戶籍人員申報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
(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得以在職職工身份繼續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市戶籍人員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不符合在本市申報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或不按本規定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也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保手續,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參保人員。
(七)參保職工因終止勞動關系、調動、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市的,可向本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接續手續。
(八)已在異地享受退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也不得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申報確認退休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不再予以調整。原《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廈醫保〔2018〕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