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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2021-06-02 閱讀次數: 638

                      沈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合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促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要求,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依據用人單位在上兩個社保年度內的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支繳率),對用人單位在下兩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重新核定。

                      第三條 費率浮動對象

                      用人單位屬于沈陽市《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沈人社發〔2015〕80號)一至八類行業的,費率每兩年浮動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5.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四條 費率浮動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一至八類行業,確定一至七類行業分別實行上下浮動兩檔費率,第八類行業向下浮動兩檔費率。費率浮動后最低費率為0.2%,最高費率為4.0%,用人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實行費率浮動。

                      (一)下浮檔次比例

                      1.下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2.下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上浮檔次比例

                      1.上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2.上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

                      第五條 費率浮動辦法

                      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足二年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實行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費率浮動以社保年度進行調整,從調整年度的1月執行。為確保稅務部門數據調整準確,調整年度執行時間前兩個月作為調整過渡時間。

                      (一)向下浮動的情形

                      1.前兩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于0.小于等于50%,向下浮動一檔;

                      2.前兩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0.向下浮動兩檔。

                      (二)向上浮動的情形

                      1.前兩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于130%,小于等于150%,向上浮動一檔;

                      2.前兩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于150%,向上浮動二檔。

                      (三)參保單位前兩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2.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六條 支繳率

                      收入。以獨立投保戶為單位(一個單位編碼)。在兩個社保年度內為本單位繳納工傷費本金計算,不含滯納金和利息

                      支出。以獨立投保戶為單位(一個單位編碼)。在兩個社保年度內,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撥付的工傷待遇總額(不包含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不納入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的費用)。

                      支繳率。兩個社保年度內支出占收入比(保留兩位小數)。

                      第七條 合理調控工傷保險基金的結存規模

                      當年12月份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低于9個月(含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次年工傷保險費率向下浮動中止執行,按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執行,工傷保險費率上浮繼續執行。

                      當年12月份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高于9個月時,費率浮動中止情形結束,次年1月起工傷保險費率向下浮動繼續執行。

                      國家出臺工傷保險費減免政策時間內工傷保險繳費和支出不計算在支繳率內。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征收

                      沈陽市工傷保險費由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征收。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遼政明電〔2017〕6號)和《關于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有關工作的通知》(遼人社〔2017〕124號)精神,依據沈陽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進行征收。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擬確定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及依據告知用人單位,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費率有爭議的,按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爭議處理途徑處理。

                      第十條 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原《關于繼續實施《沈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沈人社發〔202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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