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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合理調整工作崗位和地點,不屬于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021-06-04 閱讀次數: 750

                        ■案情回顧
                        孫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職某模具公司,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孫某的工作地點為北京,崗位為“后勤輔助崗”,具體工作內容為“事務、預算管理和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并約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及孫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現等,調整其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入職后,孫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區的開發中心從事財務、人事等輔助性工作。2016年7月,基于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為了減輕各部門的工作負擔,模具公司將各部門擔當的財務工作統一轉回公司財務部管理。據此,孫某辦理了開發中心全部財務憑證的交接。模具公司與孫某溝通協商,提出安排其到開發中心其他崗位工作,但均被孫某拒絕。后模具公司安排孫某到位于另一城區的公司總部從事人事相關工作。2017年1月,孫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模具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在原崗位及原工作地點履行勞動合同。
                        ■案件審理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調整后的人事崗位與孫某原先的崗位均屬于從事后臺或輔助工作,該崗位調整本身對孫某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視性;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孫某完全能夠勝任新的崗位;調整后的工作地點亦同樣位于北京城區,且處于商業繁華區域,公共交通系統較為便利,雖然較之前上下班時間有所增加,但不足以認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裁決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工作崗位和地點并非完全不可變更,合法合理進行調整勞動者應接受。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對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調整,但調整前應當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經營必要性、目的正當性,調整后的崗位對勞動者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視性,調整后的崗位為勞動者所能勝任、工資待遇無不合理的變化、調整后的工作地點對勞動者的生活無明顯不利的影響或采取相應的彌補措施等。如果上述調整符合合法性及合理性要求,則勞動者應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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