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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用人單位可行使解除權

                      2021-06-04 閱讀次數: 904

                        案情簡介:唐某于2012年8月1日入職某電子企業擔任電焊工,工作地點位于北京市某郊區,雙方訂立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8年1月,根據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計劃和該區具體實施政策要求,電子企業決定將生產部門全部遷移至河北某市。當月,公司向生產部門全體員工發出《生產部門搬遷員工意向調查表》征詢意見。唐某表示愿意隨公司遷往新的工作地點,并提出工資待遇上浮40%,安排住宿補貼等要求,電子企業則表示可在兩地安排班車接送上下班,工資待遇可上漲10%。此后,雙方就搬遷、解除等事宜進行多次協商,但均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3月12日,電子企業向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為由,與唐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隨后,唐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電子企業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電子企業與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故裁決駁回了唐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行使解除權。
                        對于何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作出了解釋,即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本案中,電子企業的生產部門發生遷移,確因政府政策變化所致,是其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故在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時,電子企業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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