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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弄虛作假騙取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合法

                      2021-06-04 閱讀次數: 824

                        案情簡介:楊某于2001年7月16日入職某樓宇服務公司,雙方于2011年7月16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某項目部負責人。工作期間,有員工向樓宇服務公司舉報楊某通過為多名員工多做出勤天數的方式侵占公司支付的工資等。經樓宇服務公司調查核實,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楊某利用項目部負責人的職權,為缺勤員工作滿勤記載,制作虛假考勤,謀取個人利益,侵占工資金額達8萬余元。2017年7月3日,楊某向樓宇服務公司遞交《檢討書》認可上述事實,并于當日將侵占的8萬余元工資上繳樓宇服務公司。2017年7月7日,樓宇服務公司向楊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3月,楊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其并未簽收《員工手冊》,故要求樓宇服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雖然楊某提出本人未簽收《員工手冊》的抗辯,樓宇服務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公示或告知楊某,但楊某制作虛假考勤侵占工資的行為既構成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職業操守,故裁決駁回楊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主張未簽收規章制度并非勞動者對抗解除勞動合同的“護身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訂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過相應的民主程序;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勤勉謹慎、善意合作等原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除了應當自覺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之外,還應當根據基本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等對自己的履職行為作出判斷和取舍,切勿以未簽收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作為自己不當行為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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