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金政策調整解讀(解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告》)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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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規定:“各省要在確保基金可持續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當提高失業保障水平,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二、 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答:為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結合北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三、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答: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034元發放。
四、 新標準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答: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將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五、 此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涉及范圍?
答:涉及范圍為在北京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六、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每年都會調整嗎?
答:今后,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將隨最低工資標準同步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