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閱讀次數: 585
【案情介紹】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員工,公司在李某入職后,為其分別繳納了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險。某日,李某受公司指派前往國外洽談合作,在去往國外的路途中,突發心肌梗塞而突然死亡,經人社局認定李某為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用人單位在本次事故中為李某繳納的雇主責任險是否有必要呢?
【律師解答】
一、工傷保險并不能完全轉嫁企業的用工風險,雇主責任險可以為其補充。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在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這三類賠償項目仍需用人單位自身承擔。在理論實踐中,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項目的數額相對沒有那么高,但是傷殘津貼的數額,在不同情況下并不是個小數目。因此,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后,并不是萬事大吉。換而言之,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了雇主責任險,那么至少上述這三類賠償項目則由雇主責任保險承擔,大大的降低了企業的用工風險,極大地保障了企業和職工的權益。
那么雇主責任險內容是什么呢? 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太平洋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對雇主責任險的定義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被雇傭期間,由于從事保單列明的相關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有與工作相關的職業性疾病所導致的傷、殘、死亡,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二、雇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為企業節省稅費成本。
2018年11月8日,國稅總局出臺了“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明確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積極的參加雇主責任險,不僅可以極大的減少自身的用工風險,還可以節省稅費成本。
本案中,科技公司為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險。因此,李某在經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賠付項目,則由雇主責任險直接賠付給用人單位,彌補用人單位的損失。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雇主責任險是很有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目前的用工形式多樣,用人單位可能只為正式員工投保工傷保險,而沒有或無法為實習工、臨時工、退休返聘等人員投保工傷保險。對于這部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對于其在工傷事故中產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誤工費、死亡傷殘賠償等費用都是需要用人單位來承擔。因此,建議用人單位重點考慮投保雇主責任險來轉移以上經濟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