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閱讀次數: 436
設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引(試行)》(建金〔2011〕9號)二、提取服務: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申請條件
1.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和配偶及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在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每還本付息滿一個月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一個月。職工辦理了按月委托提取業務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超本細則實施后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部分提前還貸部分)。職工每提前還貸一次,可至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超過該次提前還貸的金額。
2.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優先用于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銷戶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
3.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如有逾期未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必須在還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辦理提取。
辦理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提取證明材料中沒有記載提取申請人姓名的須再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取得《外國人永久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以《外國人永久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其他人代辦提取的,還須出具提取人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辦理流程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人或代辦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核手續。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當即審核,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后,提取人能夠提供本人在公積金繳存銀行同行結算賬戶的,可在公積金中心窗口辦理提取支付手續;如不能提供,可持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遠郊區縣(章丘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規定的申報材料到當地繳存銀行進行初審后,由繳存銀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審核通過的,由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