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閱讀次數: 570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沈陽等11個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函》(遼人社發[2021]227號)精神,從2021年11月1日起,燈塔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80元調整為1580元,漲了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元調整為15.9元。
最低工資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我省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中明確,除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以外,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收入有很大作用。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包括被聘用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其所在單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勞動報酬,即使在試用期和見習期也不例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