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閱讀次數: 1029
經江西省同意,現就調整江西省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支付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確定。報銷日期為辦理入院手續之日起至辦理出院手續之日止。如工傷職工出院后,同一天轉院再次辦理入院的,前次出院之日和再次入院之日的伙食補助費按一天計算,不重復計發。掛床、過度醫療等違規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傷職工到設區市以外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
1.乘坐公共汽車、火車硬席(硬座或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往返一次異地間的交通費憑票據實報銷。購買軟臥等超出限乘標準的車(船)票,超出標準的費用部分由個人自理。因病情緊急需乘坐飛機的(限經濟艙),不超過異地間乘坐高鐵二等座標準票價的機票費用憑票據實報銷,超出標準的機票費用部分由個人自理。
2.異地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過2天(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為同一日的,按1天計算;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計算)。
3.異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補助費參照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最多不超過2天(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為同一日的,按1天計算;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計算)。
4.異地院外住宿費限額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補助天數最多不超過2天(住院治療的,限辦理入院手續之日前和辦理出院手續之日后在異地發生的住宿費用;門診治療的,限就診記錄期間在異地發生的住宿費用)。標準以內住宿費用憑票據實報銷,超出標準的費用部分由個人自理。
三、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轉診建議,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異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自行到異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由用人單位參照上述標準支付。
四、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的陪護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五、工傷職工住院康復治療的伙食補助費、異地交通及食宿費用標準,以及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所需的異地交通及食宿費用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以相關待遇費用的發生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