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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區別

                      2021-12-23 閱讀次數: 464

                      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勞務派遣有三方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

                      2)接受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

                      3)被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用工單位是指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連續用工期限。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區別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

                      用人單位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3、在履行義務上的區別

                      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地,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依法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以及被派遣崗位的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等事項的義務;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財物的義務;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義務;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移交手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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