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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部分稅費,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2022-03-18 閱讀次數: 542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要符合以下年銷售額條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納稅人D屬于制造業企業,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為10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于制造業小微企業。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納稅人E屬于制造業企業,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9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9×12=16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于制造業小微企業。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納稅人F屬于制造業企業,于2022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4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3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3×12=12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于制造業小微企業。

                      計算年銷售額時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的成立時間,以納稅人在稅務系統中辦理信息確認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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