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6 閱讀次數: 2240
關于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有關精神,適應就業方式多樣化和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政策,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在城鎮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齡在16周歲以上,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在城鎮從事靈活就業的我省戶籍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本人自愿,可以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符合上述條件人員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
三、參保人員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繳費確有困難的,繳費基數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報確定。
四、參保人員不得以個體身份往前追溯補繳養老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同一時間段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復參保的,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有關規定處理。
六、女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按《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按照人社部發〔2014〕17號文規定,將養老保險關系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八、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皖政 〔2006〕59號)有關規定計發。
九、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和《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26號)規定辦理。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