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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助推人社領域全面和諧穩定

                      2018-06-21 閱讀次數: 1391

                      為適應人社系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形勢的需要,自治區人社廳日前印發《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行政調解工作方案》《行政調解事項清單》《行政調解文書格式》等“1+3”配套文件,著力構建矛盾糾紛排查“大調解”調處機制,助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和諧穩定。

                      一、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行政調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完善調解機制是開展調解化解的基礎。黨的十九大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對化解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社廳認真總結多年現行有效的經驗做法,積極學習借鑒,從健全1項制度入手,同步完善方案、清單和文書等3個配套文件,確保制度、機構、人員、措施落實到位。制度方案從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促進非訴矛盾糾紛規范化解、搭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等制度和實踐層面,聚焦和諧穩定,重在管基本、打基礎、謀長遠、建機制,為維護人社系統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撐。其特點是:一是制度方案規定了原則方針,明確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范圍,調整對象明確,依據充分、職責清晰,確保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負責、有人落實。二是事項清單細化了具體業務處室局需承辦的行政調解事項。屬于信訪事項,由信訪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由法規處負責辦理。三是制度方案規定了如何受理處理、申請人的權利義務,調解員如何開展調解、申請回避、送達等制度,受理處理程序簡便、流程清晰,文書格式方便使用。四是制度和方案有具體明確的責任考核規定,將行政調解作為考評人社部門各單位抓綜治維穩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目的在于追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最大社會效果。

                      二、堅持問題導向,突出“三個”依法。依法梳理事項清單是推進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多年來,人社部門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仍存在職責分工不明晰、基礎工作薄弱、功能作用發揮不充分、機制建設滯后等問題。隨著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社會利益和群眾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權益糾紛將越來越突出,涉及法律關系日趨復雜,處理難度進一步增大,多元化的糾紛主體及需求、多樣化的利益沖突都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制度清單突出“三個依法”特點:一是依法確定“八類”調解事項。主要包括集體合同(協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社會保險爭議、勞動人事爭議、機關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履行聘用合同爭議、定點醫藥機構或醫務人員對經辦機構處置爭議、勞動者投訴案件、行政復議爭議、信訪調解等八類事項。二是依法梳理列明依據。主要涵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調解仲裁法、行政復議法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信訪條例等3部法律、5部法規及地方性法規以及7部規章和政策文件,為人社部門開展行政調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三是依法確定重點事項主體。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能為的要求,依法確定具有行政調解職能的公務員局、社會保險管理局、勞動關系、調解仲裁、勞動監察等11個業務部門(單位)為重點事項調解機構。

                      三、運用法治思維,抓好“四項”措施。以化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矛盾糾紛為根本,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堅持以法治視角和法治方式,落實總目標、服務總目標、保障總目標,為推動提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通過整合人社和解、調解、仲裁、信訪、行政裁決等多種非訴訟化解資源,提供有效的解決路徑,突出化解勞動關系等八大類爭議糾紛,努力把爭議糾紛化解在人社系統,實現系統化、屬地化。二是明確建立行政調解工作例會制度、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機制、信息報送及統計分析制度、行政調解培訓制度等“四項”措施,保障人社部門行政調解工作開展。三是制定15種文書格式,大大增強了制度方案執行的操作性、針對性,有利于推進調解規范化、標準化。四是加強領導、完善機制,明確分工、強化協調,突出責任、抓好實施等“三項要求”,強化了督導考核,有力推動責任落實。

                      四、強化執法普法,創新“調解+”方式。在糾紛調解中普法,在普法宣傳中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法治宣傳教育與調解工作的有機結合、從根本上達到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是人社部門開展“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創新“調解+普法”行政執法方式的有益嘗試。勞動保障監察等執法機構本著“處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通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開展依法調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勞動人事仲裁等辦案機構本著調解優先、先調后裁原則,通過以案釋法,強化調解,引導用人單位學法用法,增強用人單位學法守法的主動性;行政復議、信訪機構優先適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積極促成自愿和解,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對多元化解糾紛的需求。

                      1+3”“大調解”制度機制著力從及時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類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消除人社領域不穩定因素,標志著人社部門多元化解工作開始走向法治化、規范化良性發展,原有“單兵作戰”式矛盾糾紛化解模式已經結束,法治主導、有機銜接、協調聯動、各單位各盡其職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已經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大調解”機制,必將更好的助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全面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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