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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歷隱瞞事實,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2018-06-29 閱讀次數: 1407

                      案情簡介
                      許某與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崗位為采購工程師。基于該公司所屬行業的競爭屬性以及采購崗位對公司競爭發展的重要性,公司對采購工程師的崗位要求重點強調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基本的判斷標準就是該崗位員工不能有頻繁跳槽的既往工作經歷。

                      許某與某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試用期3個月。入職時某公司安排許某參加了《員工手冊》的學習并由許某簽字確認。2016年2月16日,公司向許某當面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許某系通過欺騙手段進入公司,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規定原文為“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出現下述情況者,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經查實是通過欺騙手段進入公司。”

                      2016年2月17日,公司以許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為由辦理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經查明,某公司在對采購工程師的招聘條件中明確,要求應聘者具有同一公司采購工程師崗位連續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許某在應聘時向公司提供的個人簡歷顯示,其于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間共有4家企業的工作經歷,而事實上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間許某實際共有9家企業的工作經歷,在任何一家企業的工作時間均未滿兩年。



                      仲裁請求
                      許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某公司以許某通過欺騙手段進入公司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仲裁結果
                      仲裁委對許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案情評析
                      許某及某公司對本案查明的事實均沒有異議。但對于公司認定許某通過欺騙手段進入公司,許某并不認可。在庭審中,對隱瞞了多數工作記錄的行為,許某解釋稱并非刻意隱瞞,僅僅是不想讓太多的工作經歷影響其求職,且社會上普遍存在隱瞞或美化工作經歷的行為。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求職時應當對其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而許某所謂的“社會上普遍隱瞞或美化經歷”并不能使其行為具備合理性。許某的崗位是采購工程師,基于該用人單位的行業競爭屬性,對這一崗位任職者的忠誠度尤其敏感。根據公司的招聘要求,應聘者需滿足“在相應崗位具有連續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條件,許某在公司作為錄用關鍵因素考量的工作經歷一項上提供了不實信息,使公司在招聘時對其個人情況產生錯誤認知,進而直接影響了公司的用人決策。其隱瞞行為并非無傷大雅的“美化”,而是已構成造假。直至完成入職,在學習了公司《員工手冊》后,許某也仍未向用人單位報告其簡歷存在不實的情況。公司在許某試用期查實了其履歷造假的行為,并按《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了與許某的勞動合同,公司的處理并無違法之處。

                      啟示思考
                      在過往許多案例中,由于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要求提供的個人信息與工作并無直接關聯,或涉及個人隱私等,用人單位的這些做法并未得到法律支持。然而,這起案例顯然不同,許某對簡歷的隱瞞進而構成了簡歷造假,使用人單位在其特定崗位的人員錄用上出現誤判,這顯然已經不是許某所認為的“小事情”了。對于因此而引起的嚴重后果,許某必須為此承擔責任。

                      不可否認,當前整體的就業壓力確實較大。為了讓自己更容易被錄取,有的求職者就自已取巧對在校期間或是以往的工作經歷進行美化。而這種改變基本事實的“美化”行為,即便通過層層篩選,應聘到心儀崗位,風險也會像一顆定時炸彈,隨時都會爆發。在全社會越來越注重構建信用體系的今天,一次造假就有可能在個人履歷上留下不光彩的一筆,對今后的工作、生活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切不能因急于工作而采用不正確的手段。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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