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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規避由醫療期引發的“惡性”事件

                      2018-06-29 閱讀次數: 2060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的目的在于給予患病的勞動者一段時間的解雇保護,即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受到了限制。

                      另外在醫療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尚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仍需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應予安排。今天給大家梳理下關于醫療期的一些問題及因醫療期引發的管理難題我們應該如何正確解決,有效規定員工惡意“泡病假”事件的發生。


                      醫療期的期限



                      醫療期的計算


                      員工如果連續休病假,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員工如果斷斷續續休病假,則可累計計算醫療期,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按照自然日計算,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均包括在內。


                      病休員工的管理


                      實務中存在有些員工利用醫療期的規定惡意泡病假,對于企業而言,確實帶來很多問題和困擾,但另一方面,對于大多數員工申請病假身不由己,企業也必須擔當這個社會責任。因此如何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的前提下,對病休員工進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的增加,這就是我們今天重點討論的內容。


                      1、規范病假申請流程

                      實踐中、虛報病假是令很多HR頭疼的事情,對此HR可以利用嚴格的病假申請來防范虛報病假。HR應擬定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病假申請單的內容包括:病因、預計病休時間、醫生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病休期間實際居住地,固定聯系方式及聯系人。同時病假申請單上應要求員工申明,病假申請是真實的,如有虛報或故意夸大,則構成嚴重違紀,公司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申請病假應按照要求填寫病假申請單,并提交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單。


                      2、建立病假定期報告制度

                      企業可以規定,員工在病休期間,其本人或家人每周或每半個月,應至少和企業聯系一次,匯報治療情況。如病休期間,病情或治療地等發生了變化,應及時通知企業。


                      3、對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的病休員工,及時作出處理

                      對醫療期終結或醫療期滿的病休員工,根據病情治療情況,及時就相應的勞動關系作出處理,是很多HR工作中容易出現忽略的問題,也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地方。


                      醫療終結,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師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的人員診斷治療全過程的結束,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的結束。醫療終結是確定病情痊愈或者傷殘的依據。對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的病休員工,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主要分為3種情況:


                      A、醫療期終結時醫療期未滿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地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B、醫療期終結時醫療期滿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地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C、醫療期尚未終結但醫療期已滿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地疾病,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不足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可以終止與病休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應支付200811日以后工作年限對應的經濟補償金和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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