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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放棄社保,后又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支持嗎?

                      2018-06-29 閱讀次數: 1834

                      【裁判要旨】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明自愿放棄辦理養老保險的權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的合理期限,否則不得以用人單位未辦理養老保險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基本案情】

                      申某某入職某家電公司任工模課工程師。申某某簽署一份《養老保險切結書》,表示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為本人辦理養老保險。在家電工作幾年后申某某向某家電公司郵寄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家電公司未依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家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認為,雖然某家電公司具有為申某某辦理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申某某出具了《切結書》,已經放棄了就養老保險問題向某家電公司提起請求的權利。申某某在職期間沒有要求某家電公司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其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家電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不辦理養老保險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于不清楚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主動表示放棄購買養老保險,而用人單位出于節省費用的考慮,即不予購買養老保險。這一類書面或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

                      養老保險也稱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參加養老保險是每個企業和職工應有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某家電公司為申某某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即使申某某當初同意公司不參加養老保險,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因而是無效的。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不可以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因此,本案某家電公司并不能因為申某某簽署了《養老保險切結書》而免除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此類協議的無效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金。而應當在勞動者提出要求補辦養老保險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如一個月內)予以補辦。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未予補辦,勞動者方可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

                      這主要是考慮到誠信原則對雙方行為的約束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不購買養老保險已經達成合意。勞動者在作出同意不購買養老保險的意思表示時,并未受到他人的脅迫或者欺詐等因素的影響。在此情況下,雖然雙方的合意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但勞動者以不購買養老保險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金,明顯是違反了誠信原則,不應當得到完全的支持。從另一個方面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協議后才決定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因此對于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問題,勞動者亦有一定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全部不利后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明自愿放棄辦理養老保險的權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的合理期限,否則不得以用人單位未辦理養老保險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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