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能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一種補償金。“代通知金“在《勞動合同法》的表述為“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代通知金”適用哪些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有上文提到的三種情形,且用人單位未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才會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