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3 閱讀次數: 1421
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 現代醫療技術的快速發展,醫療服務行業呈現出新的發展業態,在改善就醫體驗、 優化資源配置、 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醫療服務行業出現哪些新業態? 發展新型醫療服務的必要性是什么? 醫療服務新業態需要怎樣的法律規制? 帶著這些問題, 近日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方興未艾:多種新型醫療服務齊 “綻放”
記者:當前, 我國互聯網信息技術和現代醫療技術快速發展, 醫療服務行業呈現怎樣新的發展形式?
朱恒鵬:移動互聯網目前已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使我們的生活和工作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醫療行業也不例外, 國家鼓勵創新,借助互聯網的東風, 各種醫療服務新業態不斷涌現,如智慧醫院、 春雨醫生等平臺。 總體來說, 他們有的是做門診業務,有的是做藥品零售業務,業態各種各樣。
另外,2017年2月,原國家衛計委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新增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 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新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機構類別。 可以說, 《細則》的修訂為這些新型醫療機構的發展帶來了曙光, 讓整個醫療服務市場煥發生機。
助力改革:緩解醫療資源供需關系
記者:發展新型醫療服務的必要性是什么?
朱恒鵬: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醫療領域帶來的一大好處是,極大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程度,相關各方交易成本大大減少, 長效信譽機制逐步建立,從政府到社會各方在信息公開、數據公開的環境下, 監督監管更加便捷全面,資源優化配置效率明顯提高。
與其相對的是, 過往幾年, 我國醫改始終沒有解決看病難、 看病貴的問題, 直接原因是因為分級診療秩序尚未形成, 優質醫療資源的供需關系緊張甚至矛盾激化。 大量輕病患者因為不知道 “合適的醫生” 上哪去找,不得不涌入大醫院就醫, 專家則浪費大量時間精力在不需要專家服務的患者身上,造成優質資源更加緊缺。
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的醫療服務新業態的出現,使得政府多年對醫療行業重重管制的理由不復存在。 醫療機構、 醫生乃至藥品銷售機構的信息全部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公開透明, 患者的廣泛參與、 互動將推動相關各方追求長期信譽,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電子化的服務交易記錄, 使得每一個服務環節有據可查。 醫療服務提供方的能力水平不再需要政府通過行政級別的劃分來背書 (即高等級醫院能力更強), 而是形成社會廣泛認可的行業聲譽, 形成更為有力的制約與激勵。
更重要的是, 在公立醫院改革受限的情況下,醫療服務新業態可以解決很多現實問題,很多目標也可以輕而易舉地實現。 比如說,通過打通醫生處方的信息孤島, 形成廣泛的信息互聯,制約醫生用藥行為; 依靠互聯網公開、 公共的特性, 通過社會廣泛監督、患者廣泛參與,將加大對醫療機構的制約,督促機構行為的規范, 使機構更容易獲得患者和醫保支付方的信任, 也為醫保經辦部門選擇定點機構提供了更明晰的選擇參照,明確了支付標準, 擴大了支付范疇, 進而助力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
另外,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分工精細化、專業化;醫療資源優化配置, 也必須依托于診療的分級和分類。 現有行政主導的醫療體系下,公立醫院贏得患者的信任, 也就能實現患者需要的全部醫療功能, 如從門診到住院,從檢查化驗到手術, 從用藥到護理。互聯網醫療使信息透明可查, 不同功能的醫療機構實現無縫銜接, 醫生和機構也可以依托這些新型醫療機構平臺, 分類提供患者需要的診斷、治療、 檢查、 用藥、 康復護理服務,彼此間仍可保持緊密合作, 可大大緩解現有優質資源的緊缺, 緩解日趨緊張的醫患矛盾,真正實現分級診療。
革故鼎新:完善法律制度促醫、 保有效聯動
記者:將新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您怎么看?
朱恒鵬:醫保決定著醫療機構的發展前景,如果沒有醫保支付, 很難發展醫療機構和業務。
將新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重要意義在于,一方面, 面對新型醫療服務業態, 醫保可以探索支付方式, 比如網上診療、網上支付。推進醫保網上支付, 可能會出現各種風險,但我們需要保持更多的寬容和耐心,給改革多一些可能。 另一方面, 醫保推行醫保醫師制度, 讓醫生在外執業, 自己開診所,在互聯網行醫, 有利于醫生更好地流動。
記者:醫療服務新業態需要怎樣的法律規制?
朱恒鵬: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 《關于促進 “互聯網+醫療健康” 發展的意見》, 對業界呼吁已久的政策訴求予以積極回應,有頗多亮點。 我認為最大的亮點是在第四部分 “完善 ‘互聯網+’ 藥品供應保障服務”中的第一段表述: 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 經藥師審核后,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 實時共享, 促進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這一表述,重新打開了處方藥網上銷售的政策窗口。這一政策一旦落地, 有希望從根本上解決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痼疾。
同時,文件對藥品網絡銷售、 醫療物流配送、醫保支付政策的完善和 “最大限度減少準入限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確保醫療健康服務質量和安全” 的表述, 明確拓寬了互聯網醫療 (藥)的執業范圍, 大大降低了醫療服務新業態發展的政策不確定性。
但文件也有讓人不夠解渴之處。 比如說“允許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 慢性病復診”的表述,是否需要考慮到互聯網診斷的風險問題? 如果不同醫療服務網上診療風險不同,那么,允許網上首診的決定權是交給監管部門還是交給醫生自主裁量? 等等, 這些問題還需要理論和實踐層面深入思考、 探索。
總的來說, 按照 “法無禁止即可為” 的邏輯,也許互聯網企業乃至醫生輕裝上陣的時候已經到了。互聯網醫療是新鮮事物, 確實存在缺點和不足, 需要不斷試錯糾錯。 在很多時候, 發展新業態比改變舊業態更有效, 隨著時代發展, 適者生存, 最終實現“革故鼎新”。本版圖表漫畫趙乃育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