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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dvice
2022-07-13 閱讀次數: 50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對試用期做出了約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長或者變更試用期。
員工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影響到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上的考核,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延長試用期。即使與員工之間協商達成一致,仍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只能約定一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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