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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advice
2022-07-19 閱讀次數: 527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具體數額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員工可以主張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來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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