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閱讀次數: 621
小張2021年10月入職了一家新公司,公司因為項目、經營等問題,不能按時發放小張的工資,于是,在2022年1月底,他向公司提出離職,到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才前后支付了前兩個月的工資,雖然雙方協商了所欠的工資數額及最后支付的時間,但是公司最后未按照約定履行。小張可以像公司主張哪些賠償呢?
解析: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綜上所述、小張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