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閱讀次數: 1613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作為我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其公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體制、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和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對于促進勞動者自由有序流動、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為,都具有重要意義。
促進勞動者自由有序流動
當前,人力資源市場體系逐步完善,勞動者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地區之間、行業之間以及城鄉之間的流動日趨活躍。人社部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共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3.02萬家,從業人員58.37萬人,全年營業總收入1.44萬億元,幫助2.03億人次實現就業和流動。為了進一步促進如此大規模的勞動者流動更加自由有序,《條例》對勞動者流動、用人單位招聘行為進行了系統規定: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條例》還指出,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完善法律法規促高質量發展
人力資源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較強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政府出臺了相關的綜合或者專項的產業政策推動其發展。2007年3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首次將人才服務業作為服務業中的一個重要門類,強調要“發展人才服務業,完善人才資源配置體系”。2014年,《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意見》頒布,第一次對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進行全面部署。2017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行動計劃》發布,提出了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六個行動計劃。部分省份也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中,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范圍、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總體來看,這些規定分散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內容不系統。《條例》是第一次在法規層面專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種類、人力資源服務的內容、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條件進行了全面規定,以此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業在促進就業創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方面的積極作用。
為了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條例》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招聘服務、人力資源外包、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使用互聯網提供服務等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在招聘服務方面,《條例》提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為
勞動者實現自由有序流動,不僅需要相關制度保障,還需要動態、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隨著流動活動的增加,勞動人事爭議也逐步增加,為此,國家專門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以構建實現勞動者自由有序流動和高質量就業的制度體系。《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提出了更為系統的監管,充實了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環節的內容。在監督內容方面,對日益增加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了系統闡述。《條例》提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等五類措施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檢查。針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條例》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除了監督管理以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