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閱讀次數: 1371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對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更好服務就業創業意義重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就業是最大的民生,要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加快建設人才強國,讓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競相迸發、聰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強總理強調,我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資源,這是創新發展的最大“富礦”,要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推動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用市場的力量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高度重視。《條例》突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細化了就業促進等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措施,為提升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有效增加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服務供給提供了法制保障。
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市場管理工作體系不斷完善,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提速,人力資源服務內容漸趨豐富,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在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創造和促進就業、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已經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化服務體系。從服務內容來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逐漸從提供招聘服務、人事代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費代收代繳等傳統、單一的產品,向提供多層次、分類別、多樣化的產品轉變,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從市場組織結構來看,我國人力資源服務市場呈現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三類主體競爭發展的格局。
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亟須轉型升級
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勢頭良好,但仍存在一些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規模小,國際競爭力弱。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德科集團、萬寶盛華集團、任仕達集團等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通過開展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積極構建全球服務網絡,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大多是中小企業,創新意識強,但服務的層次和技術含量偏低,具有行業帶動效應的龍頭企業不多,缺乏國際知名的本土品牌,不能有效滿足社會需求。國內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與跨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在綜合服務能力方面存在明顯差距,主要表現在客戶及營銷網絡、服務產品、業務價值、IT技術運用、服務品牌、國際化水平等方面。
第二,服務細分度不高,產品同質化嚴重。盡管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各項細分業務發展較快,但總體而言,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仍處于粗放式發展階段,大部分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的中高端服務和產品開發能力弱,服務細分度不高,產品同質化嚴重,提供個性化服務、復合型服務的能力不足。
第三,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有待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服務分為市場化服務和公共就業服務兩個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省、市、縣三級按照“統一領導、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整合了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公共服務功能,實現了資源整合、業務貫通,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不過,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分別依據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有關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的規章進行管理,不利于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此外,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門檻過高,事中事后監管也跟不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認真組織實施《條例》提升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針對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條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積極培育人力資源市場。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
二是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是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四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人力資源服務業具有技術含量高、輻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關系廣大勞動者就業創業和職業發展。當前,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條例》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有助于培育和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實現更加充分和更高質量的就業。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各地方要認真組織實施《條例》,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業轉型升級,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努力建設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國際化的人力資源服務體系,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