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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2018-07-24 閱讀次數: 3121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白某到甲公司上班。半年后,白某休起病假不再去上班。在白某上班期間,甲公司幾次主動要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白某均借故拒簽。當年12月,白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勞動仲裁結果未支持白某,白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白某訴稱,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是空白的,盡管有一次給他簽的合同有內容,但也只填寫了工種和工作時間8小時的內容,他覺得合同不規范所以拒簽。他認為甲公司應支付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爭議焦點】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二倍工資罰則制度設置目的是為了規范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旨在限制和懲治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避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故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應不予支持。該案中,白某也承認甲公司有一次給他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填寫了工種和工作時間為8小時的內容,且格式合同并非空白合同,故法院對白某關于甲公司要求其簽訂空白合同的主張不予采信。法院認定因白某的原因導致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故對白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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