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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政策問答(參保繳費、工傷認定、視同工傷、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

                      2022-11-16 閱讀次數: 1243

                      問題一:工程建設領域以什么形式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繳工傷保險費。

                      問題二:工程建設領域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需要繳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問題三: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類型有哪些?

                      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類型主要有以下八類人員: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未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

                      2.已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傷殘津貼、病殘津貼人員;

                      3.家政服務從業人員;

                      4.新業態從業人員(網約車、快遞、送餐等);

                      5.實習學生(含勤工儉學學生)、見習人員;

                      6.村(社區)兩委人員;

                      7.志愿者;

                      8.其他從業人員。

                      問題四: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題五: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問題六: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七: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怎樣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法規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問題八: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什么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問題九: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的,如何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問題十: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勞動能力鑒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十一: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問題十二:職工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時,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轉地級以上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法規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問題十三:工傷職工有哪些情形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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