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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如果不續約,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嗎?

                      2023-12-12 閱讀次數: 301

                        最近經常有HR問:“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終止不再續訂的情況,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嗎?”

                        此問題在全國的答案并不一致,應結合地方性法規綜合判斷,有些地區需提前30天,有些地區則不需要。比如北京地區需提前30天,否則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深圳地區則不需要提前30天,到期不續訂的即終止。

                        詳細分析如下: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與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不續訂,但是沒有明確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任務完成時可以終止不續訂,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結合以上法條及解讀總結如下:

                        兩個明確:

                        1、明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滿或任務完成時,用人單位可以終止不續訂。

                        2、明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不續訂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一個未明確:

                        未明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通過上述分析,在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中并未明確到期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所以需要結合地方性法規看,下面整理幾個城市的地方性規定。

                        北京:《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解讀:在北京地區履行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不續訂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否則應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深圳:《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解讀:深圳地區履行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到期直接不續訂終止。

                        上海:《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40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解讀:上海地區履行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不續訂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否則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

                        重慶:《重慶勞動合同規定》第20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

                        解讀:重慶地區履行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到期單位不續訂的即可終止。

                        在地方性法規中沒有規定的呢?如果在雙方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地方性法規無約定,勞動合同中也無約定的,則無需提前30日通知,到期單位不續訂的即可終止。

                        結合以上法條及解讀,是否需要提前30的情形,總結如下:

                        1、地方性法規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

                        2、地方性法規沒有約定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

                        3、地方性法規沒有約定的,勞動合同中也未約定,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最后,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任務到期時可以終止不續訂(注:除其他不可終止情形外,詳見附1),是否提前30天通知,應優先看地方性法規,其次看勞動合同約定,均無約定的,則無需提前30日通知。不論是否提前30日,單位均應支付經濟補償。

                        附1:勞動合同到期時,有下列情形的,單位不可以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注:以上六條),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注:工傷等級為1-4級的,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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