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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衢州公積金實施細則 8月9日起施行

                      2018-08-28 閱讀次數: 677

                      7月30日,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指出自8月9日起施行新版《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原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以下簡稱公積金繳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按照有關法規,對單位與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管理。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繳存對象與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雇用中方員工的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
                        
                        本條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合同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
                        
                        鼓勵新市民(農民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繳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信用良好,近六個月正常繳納養老保險或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年齡18周歲以上(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0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新市民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等享受繳存職工的待遇。
                        
                        繳存、變更與注銷登記
                        
                        所有單位應該依法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原已設立、但現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盡快補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新設立的單位,必須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手續。
                        
                        單位辦理繳存登記手續時,提供繳存職工身份證、單位專辦員身份證和單位社保清單,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
                        
                        相關證明材料
                        
                        屬國家機關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屬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書、單位法人身份證;
                        
                        屬企業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供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單位負責人身份證;
                        
                        屬其他組織單位的,提供設立文件(或機構登記證)、單位負責人身份證。
                        
                        單位應當指定1名工作責任心強且具備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職工,作為住房公積金業務專辦員(以下簡稱專辦員)。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申請網上自助辦理公積金繳存業務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繳存比例與基數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同一單位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計算公式:
                        
                        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月繳額+職工月繳額,其中:
                        
                        單位月繳存額=職工工資基數×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月繳存額=職工工資基數×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見分角進元。
                        
                        列入繳存工資基數計算口徑項目為:
                        
                        機關單位:①基本工資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②津補貼部分: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③通訊費;④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獎(參照一等獎)÷12;⑤第十三個月工資÷12;⑥年休假未休補發補貼÷12;⑦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部分;⑧交通補貼;⑨誤餐補貼。
                        
                        事業單位:①基本工資部分:崗位工資、薪級工資;②基礎性績效工資;③獎勵性績效工資;④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獎(參照一等獎)÷12;⑤第十三個月工資÷12;⑥年休假未休補發補貼÷12;⑦通訊費;⑧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部分;⑨誤餐補貼。
                        
                        政法單位:警銜補貼和加班補貼根據國家規定政策及市財政、人社等部門審批結果申報審核。
                        
                        企業單位: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③各種獎金;④津貼和補貼;⑤加班加點工資;⑥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部分;⑦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2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3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4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每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下文時間,單位調整職工工資基數的需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表》。已開通網上業務的單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自助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調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次月可一同調整,調整時另需提供《公積金基數調整測算表》。
                        
                        新市民的住房公積金月繳額=本人工資基數×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低為10%,最高為24%。
                        
                        匯繳與補繳
                        
                        住房公積金按月匯繳,一般采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或自行繳存方式。
                        
                        對于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的單位,繳存單位應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將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轉入單位公積金托收賬戶內。
                        
                        對于采取自行繳存的單位,應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將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公積金中心在收到款項當日將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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