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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規范》正式頒布

                      2016-02-26 閱讀次數: 52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25124—2010

                      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規范

                      Specification for executive search service

                      2010-09-02 發布 2011-01-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 本標準由全國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市場司、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全 國人才流動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國家電網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才服務行業協會、北京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國南方人才市場、 上海市對外服務公司、中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北京波森人才顧問公司、廣東智通人才連鎖 有限公司、北京海德思哲國際咨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璽、成玉欣、徐愛民、王海鯤、饒才敏、李華、熊義堋、汪宏飛、 袁小德、余芝萍、季姚力、姜昕、馬蘭

                      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規范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資質及服務條件、服務流程、服務要求以及服務質量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高級人才尋訪服務業務。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高級人才 executive

                      滿足客戶要求的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專業技能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稀缺人員。

                      2.2 高級人才尋訪 executive search

                      為客戶提供咨詢、搜尋、甄選、評估、推薦并協助錄用高級人才的系列服務活動。

                      資質及服務條件

                      3.1 機構資質

                      依法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機構。

                      該許可證指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發放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3.2 人員條件

                      3.2.1 取得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3.2.2 具備高級人才尋訪相關專業知識。

                      3.3 服務環境

                      3.3.1 設有獨立的面試和業務洽談室。

                      3.3.2 有完善的辦公與通訊設備。

                      3.4 數據庫

                      3.4.1 客戶數據庫應包括以下信息:

                      a) 單位名稱、屬性和行業類別;

                      b) 主要業務、產品和規模;

                      c) 發展目標和戰略規劃;

                      d) 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狀況;

                      e) 辦公地點和環境;

                      f) 組織機構設置;

                      g) 其他相關信息。

                      3.4.2 人才數據庫應包括以下信息:

                      a) 個人基本情況;

                      b) 工作經歷及業績;

                      c) 性格特征、特長;

                      d) 教育背景及培訓情況;

                      e) 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職業)資格、職稱獲得情況;

                      f) 其他相關信息。

                      3.4.3 資料歸檔并輸入數據庫。

                      3.4.4 數據庫應及時充實和更新。

                      服務流程

                      4.1 接受客戶委托

                      4.1.1 查驗客戶法人營業執照或相關資質證書。

                      4.1.2 由客戶提供職位說明書、擬錄用人員條件等信息資料。

                      4.2 需求分析

                      4.2.1 了解分析客戶背景、規模、經營狀況、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企業文化及發展規劃等

                      信息。

                      4.2.2 了解分析職位所需人才的行業經驗、專業水平、能力要求、工作條件、薪酬及福利待

                      遇等內容。

                      4.3 簽訂服務協議

                      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的內容應包括雙方權利與義務、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

                      費用與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4.4 提交尋訪計劃書

                      向客戶提交包含對招聘職位的理解、尋訪目標、尋訪渠道、工作進度等相關內容的尋訪計劃

                      書。

                      4.5 實施尋訪

                      4.5.1 甄選 進行有針對性的尋訪工作,初步篩選出基本符合件的候選人。

                      4.5.2 測評 運用面試或專業測評工具對篩選出的候選人的性格傾向、管理能力、專業知識與技能、工作業績、相對優勢與劣勢、離職原因、職業取向等相關要素進行評估,進一步了解候選人 與職位的匹配性。

                      4.5.3 出具評價報告 根據面試或測評結果,分別對候選人出具書面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包括:

                      a) 個人基本情況;

                      b) 教育背景;

                      c) 工作經歷;

                      d) 現崗位職能分析;

                      e) 管理能力;

                      f) 專業能力;

                      g) 性格特征;

                      h) 薪酬狀況;

                      i) 職位匹配度;

                      j) 結論(總體匹配度)

                      4.5.4 確定候選人名單 將篩選出的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提交給客戶,供客戶選擇。

                      4.5.5 協助客戶面試

                      安排客戶面試候選人。

                      4.5.6 與客戶溝通

                      確定客戶初步認可的候選人。

                      4.5.7 與候選人溝通

                      與確定的候選人進行溝通,分析候選人與客戶職位需求的匹配度,了解候選人的意向。 4.5.8 候選人信用調查

                      根據客戶要求,對候選人進行信用調查。信用調查應保護其個人隱私。

                      4.6 協助客戶錄用

                      協助客戶與候選人洽談入職等有關事宜及辦理錄用手續。

                      4.7 資料歸檔

                      歸檔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 服務協議書;

                      b) 客戶提交的資料;

                      c) 候選人的資料報告;

                      d) 評價報告書;

                      e) 訪談報告書;

                      f) 雙方交流函件;

                      g) 項目總結。

                      4.8 后續服務

                      4.8.1 與被錄用人員保持聯系,為其提供必要的咨詢和指導服務。

                      4.8.2 與客戶保持聯系,了解客戶對錄用人員的評價。

                      4.8.3 與客戶商定跟蹤服務期(或保用期),服務期(或保用期)內由于候選人主動離職或不勝 任,負責按尋訪流程重新尋訪候選人。

                      服務要求

                      5.1 維護客戶和候選人雙方權益,遵守保密約定。

                      5.2 高級人才尋訪不應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動的人員。

                      服務質量控制

                      6.1 及時了解客戶和候選人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6.2 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提出改進措施并加以實施,提高客戶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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