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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制度新空間 適應就業新形態

                      2018-11-14 閱讀次數: 1621

                      趨勢:就業形式多元 勞動供給自主

                      近年來,就業市場受到新業態的影響而不斷出現變革趨勢,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等靈活用工形式迅速興起,平臺就業等新就業形態層出不窮。

                      《中國分享經濟發展報告》數據顯示,以共享經濟為主要商業模式的平臺經濟發展迅速,通過平臺實現就業的人員規模逐年增加。2015年,中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額為18100億元,這一數字在2017年增長到49205億元;2017年,中國參與共享經濟活動的總人數超過7億人,平均每年增加1億人;城鎮每100個新增就業人員中,就有約10人是共享經濟企業新雇用的員工。

                      第16次東北亞勞動論壇的與會人員認為,就業形式多元化、全職就業兼職化、零工就業全時化、組織方式平臺化、平臺用工規模化、用工管理去雇主化、勞動供給自主化是新就業形態的幾個主要特征。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博士孟續鐸表示,新就業形態的形式愈發多元,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形態愈發靈活。“分享經濟的本質可以說是不求擁有,但求所用。隨著平臺組織興起,勞動者個人獲得了一種全新的謀生方式,人們不必依托雇傭即可提供自己的勞動力和知識技能。”孟續鐸說。

                      日本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研究員西村純表示,在日本,自愿選擇新業態就業的人很多,他們的薪酬普遍不高,年薪不會超過400萬日元(約人民幣24.5萬元),但對自己的職業滿意度很高。

                      韓國勞動研究院研究委員許栽準認為,平臺經濟徹底改變了獲利方式和價值鏈,伴隨著互聯網技術進一步發展,平臺經濟模式下勞動者的工作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

                      癥結:社會保障不足 用工關系模糊

                      大數據、云計算和平臺經濟、分享經濟的發展,創造了眾多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產生了眾多創業組織和小微企業,帶動大量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的發展,顯示出巨大的市場潛力。

                      巨大的市場潛力背后,也存在著一些短板。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莫榮表示,非標準就業形態目前仍面臨一些問題。一是社會保險對非標準就業勞動者的保護不足。目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還不高,缺少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當面臨失業和工傷時承受能力不足。二是非標準就業形態與傳統勞動用工相比,用工關系模糊,缺少相應法律保護。三是非標準就業形態給勞動保障監管帶來了挑戰,相關部門執法和勞動者維權都有難度。

                      孟續鐸認為,新就業形態的公共服務方式較為滯后。“靈活就業公共服務‘二元化’的問題較為嚴重,很多地方無論是就業登記還是享受補貼,都僅針對本地戶籍勞動者,排斥了外來靈活就業人員,造成了制度不公平。此外,有的地方提出要滿足一定條件,提供證明材料才能夠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的政策和服務,這實際上阻礙了將靈活就業人員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政府服務范圍。”孟續鐸說。

                      韓國統計廳的數據顯示,2017年韓國的就業總量約為2650萬人,其中自營業者550萬人,沒有雇主的自營業者達到400萬人。輔導老師、保險推銷員、高爾夫球童、混凝土攪拌司機這些人員,不一定只和一名雇主形成用工關系。依照韓國法律,勞動者與雇主形成勞動關系或承包關系,所需要承擔的社會保險等繳費義務完全不同。許栽準表示,人們普遍認為有必要保護新業態從業人員,而韓國現有的措施在保護該類群體方面并不是很有效。

                      根據調查,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面臨的問題,排名靠前的是“失去工作時沒有失業保險之類的保障”“收入不穩定且較低”以及“因工作造成傷害或疾病時沒有工傷保險之類的保障。”調查結果反映的問題,恰恰是三個國家的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面臨的普遍問題。

                      對策:完善法律保護 加大政策扶持

                      如何采取應對措施,探索新的方式保護這些新業態的從業者?三國學者紛紛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創造新就業崗位的過程本質上是產業重組的過程。”許栽準說,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個新的水平,技術性失業的可能性會逐漸加大,同時新型就業崗位也會出現。他建議,為了減少這些短暫失業者的“就業恐慌”,政府應提供充足的教育和培訓機會,完善新形勢下的勞動力市場制度。

                      日本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研究員仲琦表示,從最近日本的立法動態來看,修訂“家內勞動法”,使其能更好地適應新就業形態的呼聲較高。“家內勞動者”是指接受物品委托人的委托,從事物品制造加工的人。委托人并不會監督其制造過程。在這一點上,共享經濟相關的就業人員與“家內勞動者”很相似。

                      “‘家內勞動法’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委托人應采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家內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獲得了保障。在共享經濟時代,如何運用該法保護勞動者權益應進一步受到關注。”仲琦說。

                      孟續鐸認為,政府對新形態就業創業發展應本著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今后,要加大制定和實施促進新形態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力度,進一步完善新形態就業創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加強社保政策服務的精準化。”孟續鐸表示,政府應根據新形態就業創業人員工作特征和實際收入水平,設計一套使勞動者真正繳得起費、方便繳費、適度受益的合理、高效的社保制度體系,不斷加強和完善“互聯網+公共服務”建設,方便新形態就業創業人員多渠道享受公共服務。

                                                                                    ----文章來源:中國就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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