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閱讀次數: 1442
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
答案是否定的。
保密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
或者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里面就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至少在大陸現行勞動法下主流的觀點和司法實務都是這么認為的。
因此,用人單位即使不向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也有保密的義務。有的HR會問,那么保密協議的簽訂意義何在呢?至少有這么幾個:
1、明確保密的范圍;
2、不能約定違約金,但可以約定損害的計算方法與范圍。如是否將訴訟、調查費用計算進去;
3、對員工遵守保密義務有一個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工資里有保密費一項時,員工會更加認真的履行保密義務。
保密費能否代替競業限制補償金?
答案是否定的。
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名義、性質、發放時機都不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必須由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且該補償金必須在離職后按月發放。
而保密費不同。因此這里要注意,千萬不能想當然地以在職期間的保密費代替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到時候單位既掏了錢,還起不到預期的競業限制作用。
保密費是工資嗎?
答案是肯定的。
工資包括津貼、補貼,保密費相當于一項員工的特殊津貼或崗位津貼,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屬于工資的范圍。
北京地區的司法實務中,只要對員工現金發放的費用,不是憑票據報銷的,都是按工資處理,不論是叫保密費,伙食補貼,通信費用,還是別的什么。
從情理上這也很好理解。如果保密費可以不算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費發放的方式來降低工資基數了。
降低工資基數就降低了繳稅基數,降低了社保繳費基數,降低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降低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系列的好處,而給勞動者帶來損害。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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