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7 閱讀次數: 1658
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民電(2020)1號),將原定的春節假期(1月24日至30日)延長至2月2日。緊隨其后,全國多個省市人民政府頒布“延遲復工令”,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這些通知要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延遲復工期間與春節假期連在一起,因而很多人誤認為,延遲復工期是春節假期的進一步延長,延遲復工期屬于休息日。“延遲復工令”適用于行政區劃內的各類企業,事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筆者試圖闡釋“延遲復工令”的法律依據、延遲復工期的法律性質及其補償機制,敬請批評指正!
1.延遲復工令: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
2020年1月27日和1月28日各地頒布的延遲企業復工通知的法律依據是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2007年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治理突發事件的一般性法律,2013年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是治理突發性事件中的傳染病的特別法,兩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法律適用上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一般法補充特別法。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見,“延遲復工令”實質上是“停工令”,屬于法律授權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因其剛好與春節假期相銜接,各地將其稱為“延遲復工令”。
2.延遲復工期:停工期而非延長的春節假期
上述“延遲復工令”是“停工令”,屬于防治傳染病的緊急措施,因而延遲復工期間屬于停工期而非延長的春節假期。在已經頒布“延遲復工令”的省市,1月24日至2月9日包含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期兩個時間段,這兩個時間段前后相接,但是法律依據不同,法律性質迥異,法律后果有別。
首先,延遲復工期與春節假期的法律依據不同。延遲復工期的法律依據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春節假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40條以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其次,延遲復工期與春節假期的法律性質不同。延遲復工期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業,勞動者在此期間基于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春節假期屬于假期,2020年春節期間安排是1月24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這10天春節假期中包含:3天的法定節假日(1月25日至27日)、4天的公休日(1月28日、29日補假1月25日、26日,再加2月1日、2日)、3天的調休假(1月24日已經由1月29日調換,1月30日、31日待由單位自主調換)。在春節假期,勞動者是基于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和公休日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
再次,延遲復工期與春節假期的法律后果不同,包括工資支付及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同。傳染病防治法并未規定停工期的工資支付問題。目前各地都是按照原勞動部1995年頒布實施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來處理停工期的工資支付及相關待遇。按照這些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目前各地的延遲復工期都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之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筆者認為,對于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包括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以及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員工在家靈活辦公的其他企業,勞動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工作屬于正常工作,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在2月8日、9日工作則屬于公休日加班,企業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具體數額為工資的200%。而對于10天春節假期來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法定的三天春節假期的正常工資,無需支付其他春節假期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在1月24日至2月2日工作,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1月25至27日這3天的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為工資的300%,其余7天的加班費為工資的200%。
3.延遲復工期損失:應由社會補償而非獨自承擔
延遲復工并非基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停工,而是基于控制疫情所采取的緊急措施,如果全部后果都由用人單位承擔實非公平之舉,尤其對中小企業影響比較大。目前各地也采取了安排年休假、支付穩崗補貼、靈活計算工時等政策性措施來分擔企業成本,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但更為根本的是,化解基于疫情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經由法治化的途徑建立社會補償制度。企業與勞動者在此特定期間所遭受的損失,是為促進整體受益或是減低整體不利益所作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當通過建立法治化、體系化的社會補償制度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延遲復工令”是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延遲復工期是停工期而非延長的春節假期,延遲復工期不是休息日。我國應當建立法治化的社會補償制度,補償那些因公共衛生事件等特定原因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