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閱讀次數: 2122
1. 出臺依據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 出臺背景
答:2018年“減證便民”整治申請材料多專項行動和2019年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工作基礎上,全面推廣政務服務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同時《合肥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辦法》(合人社秘〔2015〕181號)5年有效期已滿。
3. 起草過程
答:依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市直單位取消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合政辦秘〔2018〕192號),對原《合肥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辦法》(合人社秘〔2015〕181號進行修改,制定本辦法。
4. 主要目標
答: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在政務服務領域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勞務派遣申請許可材料多等問題。
5. 主要內容
答: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①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材料:①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產,應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房產證復印件;②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如果是有償租賃的,應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的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房產證和“租賃協議”復印件,租期應在二年以上;③如果申請單位的辦公用房是上級有關部門(單位)或關聯單位無償提供使用的,則應提供有關部門(單位)的相關文件和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使用期限應在二年以上。
(四)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①已取得營業執照且開業一年以上的申請單位,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后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及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②已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的原件及驗資報告的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此處“身份信息”為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應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6. 創新舉措
答:刪除《合肥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辦法》(合人社秘〔2015〕181號)第一條第(一)項受理(初審)之“受理條件”中第3、6、7、9、10項。刪減內容具體為:
(1)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若核驗后原件需退回申請單位,則提交加蓋了申請單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2)辦公設施設備清單:原則上應提供所有設施設備的清單;對同一設施設備多于10臺(套)的,只需提供10臺(套)的清單。“辦公設施設備清單”應加蓋申請單位的印章。
(3)管理系統清單:“信息管理系統”應是用于勞務派遣業務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是勞務派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也可以是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信息管理系統,或者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信息管理系統,或者勞務派遣人員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申請單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統清單上應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統的具體名稱。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統清單上應加蓋申請單位的印章。
(4)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應當有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及錄用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規定)、勞動報酬(應當有“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的規定,并有工資支付時間和支付形式、無工作期間待遇等方面的規定)、社會保險(應當有“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種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規定)、工作時間(應當有工時制度及加班工資支付等方面的規定)、休息休假(應當有帶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關待遇等方面的規定)、勞動紀律(應當有員工行為規范、違紀行為的界定與處理等方面的規定)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單個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蓋以上內容的綜合性管理制度。
(5)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所載明的各項內容。
7.下一步工作
答:(一)明確責任,抓好落實。(二)部門協作,加強檢查。(三)規范管理,嚴格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