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閱讀次數: 1209
今天,我們再對勞動合同常見雷區問題做一個分析講解。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種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開始與終止時間達成一致,可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參照用人單位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連續簽訂兩次。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有開始時間而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很多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些誤解,認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終生制”,單位不能解除,用人單位也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洪水猛獸”,千方百計的想辦法逃避簽訂。這些認識都是不正確的,如果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一樣也能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
1、約定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簽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且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這里要說明一點,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第三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固定期限,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一定要保存好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否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3、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弊與利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有一種安全感,但保護也是相對的,一旦勞動者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發生,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和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企業留人的方式,體現企業對員工的重視,利于關鍵人才的穩定。
2、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 “優先留用”。
4、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的,用人單位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或終止問題,但不存在續簽問題。比如一些工廠招募的季節臨時用工、項目承包完成某個任務的勞動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完成了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和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1、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管是哪一方的過錯,只要勞動者已經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過錯在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合理的招聘費用和培訓費用。
2、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是指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對雙方同樣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部分造成實際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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