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閱讀次數: 707
由于地域不同,各地高溫補貼發放時間也不一樣。海南發放時間最長,據統計發現,在明確發放時間的22個省份中,發放高溫津貼時間最長的是海南省,為4月至10月,有7個月。
由于我國南北方氣溫差異較大,各地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長短不一,正和我國各地氣溫差異有關。其中多數省份發放時長為4個月,多為北方地區,達到11個省份。如北京每年發放的時間是6、7、8月,這3個月也正是北京比較熱的時期。
而海南發放時間最長,時長為4-10月,達到7個月時間,緊隨其后的為重慶市,時長為5-10月,為6個月;發放時長最少為3個月,有四個省份。另外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發放高溫津貼則沒有天數的限制,規定以當地氣象臺公布的氣溫為準,當地氣溫露天在35度、室內不能降低至33度以下時,就可發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目前各地高溫補貼標準沒有進行更行,仍然沿用之前的規定標準:
全國高溫補貼發放標準1、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3、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廣東: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可以看出,我國對于高溫補貼的標準是有一個統一的規定的,在這一標準的基礎上,各省市可以有自己的具體標準。
高溫補貼企業必須發放嗎不是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發放。
根據規定: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用人單位需停止安排勞動者從事當日的室外露天作業;而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到33℃以下的,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只有滿足氣溫與工作場所兩個方面的條件,才有機會拿到高溫津貼。
辦公室開空調可以不發高溫費根據全省相關規定,在空調內工作并不符合發放條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像坐辦公室吹空調這一類非高溫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是否發放及如何發放,應該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及本單位實際,與職工協商確定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的津貼標準。但是如果不在室外露天工作,只要室內高于33℃也算高溫。如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高溫,即便是空調也無法降溫的話,可提請相關部門對室內溫度進行監測,可以此作為憑據,與單位協商。
高溫補貼是強制的嗎高溫補貼是強制性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高溫補貼是公司給的還是國家給的由公司發放;根據2012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補貼。
公司不給高溫費合法嗎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關于高溫費的具體發放方式,各地可以參照各省級人社部門等的具體規定。
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于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