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閱讀次數: 587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