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閱讀次數: 474
上海市養老金分為92年以前和93年以后的,具體如下:
一、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虛賬實記”記賬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滿整年后的剩余月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
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剩余繳費月數×0.083%)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國發(2005)38號規定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由以下兩部分相加而成:
(1)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
(2)按照本人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時1993年到1997年5年內個人賬戶儲存額對應的“虛賬實記”總額除以120。
二、1993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滿整年后的剩余月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
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剩余繳費月數×0.083%)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國發(2005)38號規定的計發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