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7 閱讀次數: 399
11月10日,吉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比例調整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今后,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此比例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同步調整。
此次調整后具體標準為:長春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692元/月;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584元/月;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前郭縣、撫松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476元/月;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386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