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5 閱讀次數: 386
一、勞務派遣的主體關系
在這種勞動關系中,存在著三個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
二、可勞務派遣的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三、勞務派遣應簽署勞動合同書
勞務派遣,看似是“勞務”,但從法律上而言并非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雙方是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勞務派遣的試用期問題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對于企業勞務派遣行為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對于派遣公司的考察,作為派遣公司必須確保資質合法才行,而且還要重視派遣公司的實力規模以及風險轉移程度,之所以要重視這點是杜絕出現遇到問題派遣公司把自然推得一干二凈的情況發生,而且作為派遣公司應該有預防風險的能力才行。
六、在企業勞務派遣服務中自然還應該重視具體派遣人員的情況,這一方面是對派遣企業的人才管理體系的考察,同時也需要對具體派遣人員的情況進行考察,現在很多派遣行為中派遣的員工并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但是依然進行派遣,所以要考察具體的派遣人員才行。
七、還要考察的就是派遣公司的服務情況,比如對于派遣人員的管理以及工資發放和社保繳納以及用工方面的工作處理能力,好的派遣公司可以在各方面提供服務,同時還要重視派遣公司的口碑才行,派遣行為本身是雙贏的行為,因此更應該重視具體派遣人員的情況才行,確保三方達成穩定的合作關系,讓企業勞務派遣的質量更好。